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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治凤凰在线 报道
半人高的枯草一眼望不到边,施工时遗留的混凝土石块横七竖八地堆放在地上,不远处是已经盖起的厂房......6月初,本该是农忙的季节,然而,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国光村村民张登明站在自家原本正常耕种的口粮地前愁容满面,由于土地被圈占荒芜许久,杂草丛生,耕种土层破坏严重,目前已经无法再耕种了。
因农民承包的农田被侵占,请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未果情况下,被占地的农民申请省级自然资源厅提级查处,由此引发的一起“民告官”案件,2023年5月,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被法院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判决一年过去了,被圈占的土地依然无法耕种......
口粮地被圈占 村民无奈“民告官”
这起涉土地问题的“民告官”行政诉讼发生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
原告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国光村三组的张登润、张登朝、张登明、张谷兰、张进兰等5名村民,其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称,2018年年初开始,当地一家企业在其承包的农田内进行违法建设,导致包括5名村民在内的多户的农田被实际征占,无法耕种使用。
根据五名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早在1998年,登润等5名村民就承包了村里的农田耕种,承包期限为30年。2017年7月17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5名村民先后依法申领了由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该证上明确5名村民承包的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
自家承包的农田被强占后,五名原告依法向当时的孝感市孝南区国土资源局进行举报,请求查处。孝南区国土资源局在信访答复中,认定涉案的某企业非法侵占包括原告承包在内的土地共25.88亩,但并未对违法占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随后,这5名村民又向孝感市自规局提交查处举报材料,请求该局对案涉土地违法行为给予查处,但一直无结果。
2022年5月30日,5位村民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提级查处申请,请求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对某公司侵占5位村民名下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022年6月1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签收了5位村民的查处申请材料后,又将相关材料作为信访函件转给孝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孝感市自规局),孝感市自规局将举报事项转送孝感市孝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孝南区自规局),进行信访处理。
2022年6月28日,孝南区自规局向5位村民作出了孝南自规信字〔2022〕01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在2019 年3 月27日已对某公司依法查处。
2022 年 7 月 12 日,村民张登润决定将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对村民提出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不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责令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村民向其提出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理。
避免行政程序空转 职能部门被判履职
在诉讼过程中,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追加张登朝、张登明、张谷兰、张进兰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2022年11月,武汉铁路运输法院通过线上庭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派员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30日,五原告向被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提级查处申请,请求其对华名公司侵占原告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被告省自然资源厅在2022年6月1日签收原告查处申请后,于6月6日将举报事项录入“湖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6月7日,孝感市自规局将举报事项转送孝南区自规局办理。6月8日,孝南区自规局向原告送达《受理告知书》,予以受理原告举报投诉事项。6月28日,孝南区自规局作出孝南自规信字〔2022〕010号《张登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原告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但是,在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出具的两年之前,即2018年3月19日,5名原告之一的张登润之子张国平就承包的基本农田被违法强占的事实向原孝南区国土资源局反映,该局向其作出《关于张国平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告知其该局将责令华名公司将批准范围外的25.88亩土地限期整改到位,恢复原貌,否则将依法立案查处,但最终25.88亩土地限期整改并未实现。
此外,2020年9月,本案原告之一的张谷兰于向孝感市自规局提交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要求对华名公司违法侵占基本农田进行非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责令对涉案土地恢复原状。但是,孝感市自规局并未履行法定职责调查,后张谷兰以孝感市自规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孝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5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法院判决责令孝感市自规局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法定职责,但是,孝感市自规局仍未履行法院判决。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职责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但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进行管辖。其中包括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情形。
5名村民基于该情形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履职请求,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情形。为确保土地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避免行政程序空转,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查处职责。
2022年12月28日,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2)鄂7101行初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判决后,被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湖北省孝感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多次调查仍有事实不清情形,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张登润等五人提级查处申请后,应该认真了解张登润等五人多次投诉、诉讼仍坚持申请提级查处的情况,启动立案调查,其直接作为信访事项转至孝感市自规局办理的处理方式不当。
2023年5月18日,武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71行终6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行政判决书上,武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阐释,建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基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态度、能力和水平,杜绝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出现基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几轮调查仍存在事实不清问题,不让本应在基层解决的矛盾问题上移。
村民口粮地何时能耕种
记者了解到,2023年1月28日,在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上诉期间,其向孝感市自规局下发《关于督办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立案调查,对事对人依法依规查处,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省厅。
2023年2月6日,孝感市自规局在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的督办下,对三汊镇人民政府涉嫌非法征收土地案正式立案。
记者获取的一份《立案呈批表》显示,2014年5月起,在未经批准征收土地情况下,三汊镇组织对原国光村和原群利村约200余亩进行了征收,限制被征收农户耕种。2018年1月,华名公司经三汊镇政府同意进行项目土地平整施工,孝南区三汊镇政府属非法征收土地行为,建议立案查处。
孝感市孝南区自规局执法局一名姓郑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目前案件已经查处,相关责任人也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关于5名村民反映的基本农田被占问题,这位工作人员称不属于基本农田,只是一般耕地,目前在复耕的范围内,村民可以耕种。
对于这名工作人员的说法,5名村民中张登润的儿子张国平告诉记者,所谓的复耕恢复原貌只是做做样子,将华名公司圈起来的围栏往厂区内挪了挪,然后把其中一块地的混凝土块挖走了。
在原来的自家耕种的土地面前,张国平指着满是杂草,建筑垃圾随地乱堆乱放的土地说,这就是孝感市孝南区自规局工作人员所说的可以复耕的土地,然而这块地上的作物耕种土层破坏严重,根本无法耕作。不远处已经盖起厂房占压的是张登明家的,建起混凝土路占用的则是张谷兰家的,再远的厂区位置占用的则是张登朝和张进兰家的耕地,根本没有复耕。
然而,对于孝南区三汊镇人民政府涉嫌非法征地案的处罚结果,在孝感市自规局官方网站上并未公示,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更没有移交。时至今日,5名村民未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尚不清楚最后对三汊镇政府、涉案违法用地企业给予了何种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常年关注“三农”问题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荣海告诉记者:“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规定,本案符合刑事立案受理条件。”
5名村民也曾向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邮寄申请立案材料,但由于孝感市自规局没有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无法立案。
记者了解到,在孝感市孝南区下属的镇街,政府部门涉嫌土地违法的案件并非个例。
2023年2月15日,孝感市自规局公布的孝自然资执罚(2022)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办事处就因占用该街道办事处京珠村12.6亩集体土地,处罚合计人民币8401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