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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7日电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是习近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探索的结果,是新时代新阶段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指引。从时代内涵的视角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结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从核心范畴的视角看,法治本质和发展规律构成核心范畴,必须坚持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坚持全面推进政府行政法治体系建设,坚持公正司法和程序法治的全面推进。从实践价值的视角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行动指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思想领航;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一体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智慧。由云南省教育厅主管,昭通学院主办的执行Caj-cd规范优秀期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全国地方高校优秀学报一等奖获得者《昭通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在“思想政治研究”专栏,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内涵、核心范畴及实践价值》论文。《昭通学院学报》主编刘鸿高,副主编杨顺强。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内涵、核心范畴及实践价值[J].昭通学院学报,2025(1):30-38.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
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内涵、核心范畴及实践价值
宋才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75周年华诞之际,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这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内涵的研究,看起来似乎是一个老问题,但是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来说,又是一个常学常新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既是我国新时代新阶段“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指引,也是全面“依法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的科学定位,是由它内在的科学性、人民性、实践性和时代性决定的。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内涵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立的。1844年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使用了“政治文明”概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了“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的论断;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以及为无产者同资产阶级的斗争和辩护中,深刻地展示和阐明了他们的法治思想。 法治与政治原本就是两个含义各异但又彼此渗透的概念,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属于同根同源的关系。政治方向是由政治立场决定的,每一种法治形态的背后都有其政治理论做支撑,为所处时代和所处历史阶段的法治实践提供理论证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吸纳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治思想的精髓,认定“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和实践突破。习近平认为国家治理既需要法治、也需要德治。法治通常是指依法对国家实行治理,只有把法治和德治两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共同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形成“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种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才能更好地在新时代新阶段发挥治国理政的法治效果。从总结和吸纳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视角看,“德法合治”的治国方案,可以说是中国几千年治国理政的经典传统和有效经验。由于古代统治者擅长把“法治”和“德治”并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这是我国古代长期保持社会稳定、国家繁荣和文明进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因此,坚持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实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并不是当代人的一个独特的发明创造,而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从国情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运用先人治国理政的丰富经验,是法律和道德调整功能在当下差异性和互补性的必然体现罢了。习近平高度重视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在“治国理政”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强调“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创造性地形成了新时代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理论体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创新成果,极大地深化、拓展和创新了法治基本原理,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走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道路,而且对于丰富发展相关论域的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融入习近平完整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之中。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走的是一条独创性的、完全符合国情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的法治国家,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选择的结果。从法治实践中提炼出来的“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三条根本原则,既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也拓展了其三个重要标准。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升华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制度政理”,旗帜鲜明地把“依法执政”确定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推进中国共产党合法执政和长期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奠定了根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理论,不仅成功地解决了执政党的“治国之道”问题,而且科学地破解了缠绕在法治之上的诸多政治困惑。习近平在阐释“党”与“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法理概念在我国汉代就开始广泛使用,深刻地影响着后世国家治理、法治实践和法律文化体系的形成。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需要有正确的法治理论作引领,如果缺失正确的法治理论导航,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国家治理实践。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重要抓手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习近平强调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中国共产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履行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和庄严承诺。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结晶。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在当代法治领域的最新成果,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亮底色,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的价值宗旨。习近平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坚持法治人民性法理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第二条就是“坚持人民至上”,认定“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中国共产党对“人民”这个历史创造主体的标准认定,经历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三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譬如,在“站起来”发展阶段,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重构了以中下层农民、工人等“无产阶级”为主要涵盖对象的“人民”概念,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并建立了新中国。在“富起来”发展阶段,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果断地粉碎“四人帮”,结束了对中国人民带来旷日持久灾难的“文化大革命”,走上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在“强起来”发展阶段,人民性和实践性得到了充分贯彻和展现,以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拓展“人民”概念内涵外延的同时,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崭新表述,创新了“人民幸福”、“以人民为中心”等新理念。在新时代新阶段的征程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立场,系统地提出并实施了乡村振兴、健康中国、绿色中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等一系列新发展战略,明确了富有新时代特点的新发展目标和新发展理念,拓展并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人民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他历来认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所在,也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核心理念和价值根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他反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要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公平正义同样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然而社会公平只有落实到每个人都被公平地对待时才有真是的实际意义。即是说建构公平正义法律制度的时候,一方面要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要发挥国家和社会的调控功能与作用,为所有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提升提供助力 。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多次向全世界宣示:“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表明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宗旨就是“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指出:“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全面深化改革”到底为了什么?要改什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更好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注重把握国家的“实际”与人民的“改革需要”。“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这就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给出的答案。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全过程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必须把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工作,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具体工作当中去。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须始终把体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增进人民福祉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尤其需要“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当下和未来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要切实落实好法治实践效果的人民性评价标准,始终保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时刻把人民性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不断增强,以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否得到良好保障为重要评价标准。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的规律、本质、要义和真谛,认定“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强调要用这根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长期性、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只有持续不断地解决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上共同使劲,才能把发展中的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强国。在未来全面依法治国、建成法治中国的实践中,始终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确保“宪法至上”的法治地位、自觉地维护宪法权威。“宪法至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坚持宪法至上的法治地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突出特色。习近平说过,人民幸福生活是中国最大的人权。10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为人民美好幸福生活而奋斗,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立健全人权法治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样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与奋斗目标,它既被载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也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是当今最大的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在“十四五”规划乃至更长的时期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制机制建设,努力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人权发展道路。2020年9月14日习近平在同德国欧盟领导人会晤时说过:“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未来的法治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全面发展必将得到更为充分的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将更加享有尊严、自由和幸福。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范畴
法治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构成法治核心范畴。“实践第一”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最核心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得到了充分彰显。譬如,涵盖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的“政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得到了很好地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和体系化构建。西汉著名文献学家刘向在其《说苑·政理》中,对“政理”首次作出阐释,他说:“政有三品:王者之政化之,霸者之政威之,强者之政胁之,夫此三者各有所施,而化之为贵矣。”《后汉书·张衡列传》则对“政理”作出了形象而深刻地表述:“衡下车,治威严,整法度,阴知奸党名姓,一时收禽,上下肃然,称为政理。” 宋太宗赵炅在论及法律与政理的关系时也指出:“法律之书,甚资政理。”这些古老的治国政理道理和经验,被习近平法治思想吸纳并获得新的生命,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思想根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理论与实践、政治与法律、民主与法治、权力与权力、法治与德治等辩证关系的创新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范畴。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彰显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公正观念,成为新时代新阶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法治思想既重视发挥法律规范的权威作用,又重视传统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在内容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形式上实现了两者的有机结合,达到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实际效果。习近平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希望依法保障每个人都有“发展自我”“奉献社会”的机会,依法保障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党领导人民彻底否定10年“文化大革命”之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中央迅速开展了“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大讨论,通过党内党外破除迷信、解放思想运动,“思想大解放”带来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开放的全新局面。与此同时,通过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废除人治、走向法治,中国共产党不仅带领全国人民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且带领全国人民走上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同党自觉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把执政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执政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归结起来说,就是坚持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厦巍然成型。习近平说过,“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执政党在推进全面改革开放,进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实际的、体系完整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法。这个“基本方法”包括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思想方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方法,坚持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等科学思维方法,为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进行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根基,已经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的人才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好不好、优越不优越,中国人民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
坚持全面推进政府行政法治体系建设。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体系建设的关注和参与程度,本质上影响着法治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是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路线图”和“施工图”。《实施纲要》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督促和规范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权在法治框架内运行,这是实现“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必由之路。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运用“十一个坚持”的表述方式,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大问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的第二天,中央政治局常委王沪宁代表党中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 ,这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里程碑。如果把“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两个概念做一个比较,不难发现“法治中国”概念的内涵更深刻、外延更广泛,凸显了执政党依法执政和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界之所以把建成法治中国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关键要素,而不是选用“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或“建成法治强国”来表述,这是因为“建成法治中国”是我国官方文件的最新科学表述,更加突出了中国特色与中国智慧。从理论上可以这样表述,建成法治中国既是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继承版、依法治国的升级版,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集结版。
坚持公正司法和程序法治的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只是要求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而且要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有效实现,必须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现实期待和利益诉求,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需要通过深化执法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使“书面上的公平正义”转化为“行动中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标志,需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特别是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需要落实好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快推进政法领域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指导意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和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需要通过推进国家法律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只有“通过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公平正义,通过保护和救济以恢复公平正义,才能确保在全社会促进、保障和实现公平正义。”司法救济是国家行使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判断和分配,意味着当事人主动放弃抑或没有运用私力救济方式,而主动选择公力救济的司法救济方式。习近平认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公正司法和程序法治全面推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把法治思维方式应用于司法审判和裁决的全过程,实现司法裁决更加理性和更具权威性。“公正司法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为双重价值标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在保障,实体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 所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必须“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价值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行动指南。法治现代化是对传统人治模式的根本否定,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实践要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战略目标的提出,预示着法治职能更加全面、体制和机制更加健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根本保障,是从整体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向指引道路、道路紧随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地回答了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行动指南。坚持在“实践第一”基础上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功之道。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历史和实践的融会贯通,回答了中国语境下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因和根本路径,解决了许多长期以来我们党想解决而没有能力解决的疑难愁困问题,办成了许多过去党和政府想做而没有条件做成的大事情,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发生了许多历史性的重大变革,取得了许多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因而能够成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有效地应对了一系列国内国际重大挑战和突发性事件,抵御了许多意料不到的重大风险和重大矛盾,开辟了“中国之治”的新境界。在2020年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动的情势下,“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汇聚起了全体人民的精神力量,开启了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思想领航。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用“十个明确”概括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引领“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法治是经过历史检验的人类文明发展成果,法治行则国家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须臾离不开法治思想领航。就理论发展的一般规律而言,主线是指贯穿事物发展全过程的主要线索,可以把主线理解为事物发展所遵循的核心脉络与途径。主题是主线的出发点,为主线确定目标导向与价值导向;主线是主题的落脚点,为主题向实践深化提供路径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线是指深化“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来建成法治中国”这一主题所要遵循的核心脉络与路径,以及怎样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来建成“法治中国”等重大理论、制度和实践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未来30年法治中国建设分“两步走”的战略:第一步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二步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两步走”的战略定位和目标取向,为“法治中国”建设和最终建成提供了中长期的思想导航。当下的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积极应对人世遭逢的国际矛盾挑战和不可预见的新的国际危机,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来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基础,增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功能。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一体建设。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的时候,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来阐明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他反复强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法律和道德尽管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和范畴,但是两者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有利于从整体上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无论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基本原则,法治最终必然体现为一种与人们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相适应的法律秩序状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体系,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承载着特殊的使命、履行着特殊的功能。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高于和优于法律秩序的秩序形态,是以宪法为基石的理性社会秩序” ,是体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结合的良法善治。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相统一的法治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任务,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强调要把法治建设活动和实践过程视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促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三者之间相互协调,使建成法治中国更加具有方向性、机制性和方法性。譬如,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智慧。2001年我国加入WTO组织后,中国从原来国际经济规则旁观者的身份,演变成为国际经济规则的遵守者和国际经济规则制定的参与者,成为实实在在的经济全球化的直接参与者和推动者。与此相适应,中国的国内法也不再是单边的抑或偶尔产生联系的规则,“法治”一跃而成为国内和国际社会的通常用语,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组织追求的核心价值。现实法治所呈现的“互动”状态,是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关系统一的基本体现,“国内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是国内国际法治互动的三个主体”。在这“三个主体”中,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动,是中国与世界的利益融合不断加深的必然结果,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际法治的历史性创新。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就是要把我国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国内国际需要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使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不抵触、协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道路符合法治普遍规律,体现了法治价值追求与人类社会共同价值追求的一致性,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习近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界定为人民在解决温饱之后享有更高生活品质,更加清晰地表达出中国人民对高层次生活品质的追求。“人民发展理念”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国自身的发展,它力图推动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发展,中国始终坚信发展是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本目标,以正在变革中的全球治理规则和治理体系为契机,致力于推动国内法治化和国际法治化的全方位法治建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是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必然要求。随着中国日益接近世界政治舞台的中央,中国的主张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产生越来越广泛和深远的影响。譬如,“一带一路”倡议更多的强调了共建、合作的理念,其本质追求也是希冀通过合作的途径和方式,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共同繁荣。2021年9月21日习近平在联合国首次提出“全球发展倡议”,提出旨在用系统、整体、协调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解决全球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与挑战,为新时代全球发展绘制了蓝图。以人民为中心的“全球发展倡议”,把人民置于发展政策的核心地位,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基点,蕴含着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发展的理念,致力于推动各国和世界共同利益的实现,反对狭隘的利己主义和霸权主义,倡导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具有凝聚全球发展力量的特殊功能,因而“全球发展倡议”本质上就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纲领性文件